為進一步落實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2018年9月5日,中共貴陽市委辦公廳、貴陽市人民政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8]13號)和《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的通知》(黔委廳字[2018]51號)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印發了《貴陽市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共有7章29條,從適用范圍、工作職責、考核考察、表彰獎勵、問責免責等方面對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職責進行了全面、具體的明確和規定。
第一章 總則:明確了適用范圍、指導思想和責任要求
(一)適用范圍
貴陽市鄉鎮以上黨委、政府和各類開發區等功能區黨工委、管委會領導班子成員(以下統稱各級黨政領導干部)。
縣級以上黨委工作機關、政府工作部門,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機構領導干部,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二)指導思想和責任要求
《實施辦法》是貴陽市安全生產領域的第一部黨內法規,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是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思想的重大舉措,是構建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關鍵環節。《實施辦法》要求,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堅持安全發展、依法治理、綜合施策,促使黨政領導干部切實承擔起安全生產責任,大力提升全市整體安全水平,堅決防范安全生產風險和安全生產事故。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安全生產負總責,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規定各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本級安委會主任;各級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擔任本級安委會常務副主任,其他班子成員擔任副主任。
第二章 職責:明確了工作職責
《實施辦法》對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班子成員,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分管領導和其他領導干部的安全生產職責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一)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
1、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委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2、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議事日程、工作要點和向全會報告工作內容,縣級及以下黨委主要負責人每年至少組織召開4次會議,每年開展不少于2次安全生產督查檢查(《實施辦法》將督查檢查次數由1次增加為2次);
3、把安全生產納入黨委及其班子成員職責清單,督促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制度,每季度聽取1次黨委班子成員安全生產職責落實情況報告(《實施辦法》將"每半年"進一步強化為"每季度");
4、加強安監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和機構建設,支持同級人大、政協監督安全生產工作,統籌協調各方力量重視支持安全生產工作;
5、推動將安全生產納入社會經濟發展全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考核評價體系,加大安全生產在經濟發展、社會治理、生態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及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選拔任用的考核比重;
6、強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實施辦法》新增規定,縣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每年至少安排1次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集中學習;
7、《實施辦法》新增規定,根據上級指示或工作需要,指揮或指導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援和處置工作。
(二)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
1、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
2、把安全生產納入政府年度重點工作和政府報告的重要內容,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
3、組織制定政府領導干部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責任清單并適時檢查考核;
4、縣級及以下政府主要負責人每年至少組織召開4次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分析研究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安排部署重點工作,每年至少開展4次安全生產督導檢查(《實施辦法》將督查檢查次數由2次增加為4次);
5、組織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與財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長;
6、嚴格安全準入標準,加強產業政策引導和調整優化產業結構,依法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7、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明確本地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機構,督促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8、統籌協調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對同級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領導干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檢查、巡查和考核;
9、按照事故等級,組織指揮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依照有關規定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及信息公開工作(《實施辦法》將"依法領導和組織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修改為"按照事故等級,組織指揮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
(三)各級黨委其他班子成員
明確規定了分管社會治理和群團組織、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實施辦法》新增規定,負責組織惹事工作的黨委班子成員每年至少組織1次黨政領導干部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宣傳工作、政法工作和統戰工作等黨委班子成員的安全生產職責,按照職責分工,抓好各自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每年至少參加1次安全生產督查檢查或調研。
(四)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干部
縣級以上各級地方政府原則上由擔任本級黨委常委的政府領導干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主要負責領導安委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督促落實、考核考察、統籌推進,每年參加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不少于4次,《實施辦法》新增規定,每季度開展1次安全生產例會。
(五)各級政府其他領導干部
主要負有組織貫徹執行、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統籌推進安全生產工作、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每年參加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不少于4次。
第三章 考核考察:建立完善考核考察制度
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督辦督查制度,把黨政領導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納入黨委和政府督察督辦重要內容,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巡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安全生產述職(《實施辦法》新增的考核考察制度)和安全生產考察"四項制度"。"四項制度"分別是:
1、巡查制度,要加強對下級黨委和政府的安全生產巡查推動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將巡查結果作為黨政領導干部及有關領導干部考核、獎懲和使用的重要參考;
2、考核制度,要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評價,將考核結果與有關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履職評定掛鉤;
3、述職制度,在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年終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將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工作任務情況列入述職內容,并將其作為確定考核結果的重要參考;
4、公開制度,要求每年采取適當方式公布或通報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和目標考核結果。
第四章 表彰獎勵:明確了表彰獎勵的情形
對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領導、健全完善安全預防機制、重大災害治理、參加搶險救援、創新機制體制推動等推動城市安全發展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由上級黨委和政府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在年度或任期內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功或嘉獎。
第五章 問責:明確了問責追責的各類情形
《實施辦法》規定,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因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重用任職。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責令辭職以上問責處理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實施辦法》還規定,實施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應當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根據崗位職責、履職情況、履職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責任。對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處理的相關程序由有關機關、部門按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執行。
(一)問責的七種情形:
1、履行本實施細則所規定職責不到位的;
2、阻撓、干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執法或者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
3、為生產安全事故或存在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部門(單位)、責任人員說情、打招呼的;
4、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5、根據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因履行職責不到位,對安全生產事故負有相應領導責任的;
6、《實施辦法》新增規定了一類情形: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未按照規定及時組織救援或者玩忽職守致使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社會影響擴大的,以及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7、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二)問責形式:約談(《實施辦法》新增問責形式,同時將"處分"明確為"紀律處分")、通報、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或者紀律處分等,涉嫌職務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三)從重追責的四種情形:
1、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
2、對干擾、阻礙問責調查,弄虛作假、銷毀或轉移證據(《實施辦法》新增規定)、隱瞞事實真相的;
3、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4、對落實防范措施不到位,一年內發生同類社會影響大或性質惡劣事故的;
(四)全生產責任"終身制"
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責任。
第六章 免責:明確規定了從輕追責、免責的條件
(一)從輕追責:對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二)免責: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已經全面履行本辦法所規定職責、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責,并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實施辦法》明確了各區(市、縣)、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保區、航空港經濟區(黨工委)和政府(管委會)可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實施方案。本實施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商市委組織部解釋。